张家口市主城区冰雪清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冰雪清扫管理工作,提高清雪除冰质量和效率,确保城区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张家口市主城区冰雪清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内的冰雪清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城区冰雪清扫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模范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冰雪清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义务清扫冰雪的意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用于清除冰雪的各类物资、设备、资金等予以必要保障。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冰雪清扫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和考核,负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清雪除冰期间相关信息和数据。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冰雪清扫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冰雪清扫的相关工作。 (一)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重要节点、迎宾道路、桥梁、街巷等责任区域内的冰雪清扫工作。其他街巷、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区等由办事处(镇)等责任单位负责。居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城市快速路、快速路连接线及匝道、高速路出入口路段、机场及周围和机场路等责任区域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施工工地、穿越城区的铁路、广场、公园、游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区内所有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养老院、邮局、银行、文化宫、体育场等公共卫生、文化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及人流量密集的出入通道和单位内部露天区域的冰雪清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五)临街单位、工商业户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冰雪清扫工作。门前责任区范围:左右为建筑物、构筑物沿路总长或产权证照标明区域范围墙基至便道路边石为界。责任区内的冰雪,由责任人按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并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运输和处理。 (六)市、区爱卫办负责沿街单位执行“门前三包”清雪除冰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护冰雪清扫道路的交通秩序,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七条冰雪清扫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冰雪清扫工作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冰雪清扫工作委托给有关专业单位或他人有偿承担。 第三章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冰雪清扫时限及标准。按照国家气象部门有关规定,降雪分为小雪、中雪、大雪、暴雪四个等级,冰雪清扫作业时限和标准也按照相应等级划分。 (一)作业时限 1.行车道:雪停后分别在4小时、8小时、16小时和32小时内清扫出车行道,保证车辆畅通;雪停后分别在8小时、16小时、32小时和72小时内清扫完毕;雪停后分别在16小时、32小时、64小时和96小时内清运完毕。 2.便道:雪停后分别在8小时、16小时、24小时和32小时内清扫出人行通道,保证行人畅通;雪停后分别在12小时、32小时、64小时和96小时内清扫完毕;雪停后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96小时和128小时内清运完毕。 3.所有单位分别在雪停后12小时、24小时、32小时、54小时内将出入通道及内部露天区域清扫出可供行人通行的道路,方便职工及办理业务市民往来,避免安全事故。 4.临街单位、工商业户及住户分别在雪停后6小时、12小时、24小时和32小时内将冰雪清扫到指定地点。 (二)作业标准 1.主次干道:车行道要达到露路面、见道线、无残片、无雪带,路边石净、隔离带净;便道要达到露道板、无雪带、无存堆;公交站点要达到无抛洒或存放残冰、污雪,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清运干净;清运的冰雪必须运到指定的场地倾卸。 2.街巷:要达到路面畅通,积雪不影响城市容貌;人行道边临时堆放雪堆整齐;单位、物业小区、广场上的积雪不准堆放在道路上并按时运走。 第九条冰雪清扫作业要求。 (一)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做好除雪机械设备、车辆的日常保养;进入雪季前,要对所有除雪、清运等车辆和设备进行集中检修和维护,确保状况良好;提前储备应对冰雪天气的专用物资、器材和工具。 (二)接到降雪预报时,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提前安排除雪相关工作,并将车辆进入待命作业位置,作业人员做好清扫准备,确保车辆、人员第一时间到位,进行除雪作业。 (三)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以雪为令”,积极主动做好冰雪清扫工作,以“高效率、严要求”为原则尽快完成清扫运输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敷衍冰雪清扫工作,保障市民安全出行与城市美观。 (四)机动车道要采取“雪中清”和“雪停清”相结合的方式。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在清除时,主要道路、重点路段遇有薄雪、薄冰、粘雪及其他清雪机械设备不能及时作业或作业不彻底时,临街单位、工商业户有义务组织人力协助清除责任区范围内的冰雪。 (五)各单位应当采取雪中清和雪停清相结合的方式,临街门前责任区内的冰雪应及时清扫并归集到路边石下,由环卫作业单位安排清运。 (六)降雪期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临街施工工地等)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要有冰雪清扫值班人员负责冰雪清扫工作。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市、区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清除冰雪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遇有大雪、暴雪及以上恶劣天气时,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冰雪清扫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紧急清运冰雪命令,快速反应,车辆、设备、人员迅速到位,共同应对大幅度降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及时清运责任区内的积雪,确保人员、车辆出行安全。 第十二条市政府与驻张部队建立应急联络机制,遇有灾害性降雪或环卫作业单位人员短缺时,驻张部队应当及时给予人力、物力等帮助,尽快清除城区冰雪。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融雪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科学使用。除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坡度较大影响车辆通行的路段及快速路外,城区其他街道原则上不使用融雪剂。广场、游园内以及绿地、树木周边严禁使用融雪剂。使用融雪剂的路段要保证积雪及时清运,严禁向行道树坑或绿地倾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相关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融雪剂。 第十四条实施清雪除冰作业时,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缓行、绕行交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清雪除冰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道路清雪除冰作业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第十五条冰雪清扫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公共厕所周围等人流车流密集地堆放积雪。 (二)随意向冰雪路面抛撒残土、灰渣或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三)随意使用融雪剂或将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堆放在树木根部或绿地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冰雪清扫的考核工作。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清除冰雪的企事业单位,上报市政府后,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对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清除冰雪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阻挠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冰雪清扫公务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
关键词:主城区,冰雪,清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