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张家口3月27日讯(通讯员 王满龙)日前,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时将一笔查扣服刑人员的涉案款返还给本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该院公诉部门始终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贯穿到公诉工作各个环节,除完成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共性工作外,还特别注意在案件诉讼程序终结之后,依法对侦查机关(部门)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保证维权工作不疏不漏“全覆盖”。 2016年6月,该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鄂籍犯罪嫌疑人冉某、冉某某流窜盗窃一案中,审查核实两名被告人在赤城、崇礼等地共盗窃作案3次,盗窃数额计12650元人民币。审查案卷过程中,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清单清楚地反映出:公安机关在抓获冉某、冉某某时,共从其身上查扣涉案赃款人民币13337元、港币1000元、外币671(含600越南盾、70泰铢、1美元),其中从冉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6665元。针对冉某持有的港币、外币情况,该院办案人员曾多次对其依法进行讯问,但其始终不能说出港币、外币的合法来源,又无证据证实其非法取得。故此,该院在提起公诉时未对涉案数额外的687元人民币、1000元港币、671元外币进行指控,并将随案移送的赃款12650元人民币,全部返还给了各位受害失主。后县人民法院按指控罪名与事实,在法定幅度内作出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刑事裁定书后,该院办案人员立即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准备返还查扣冉某未认定的涉案款(687元人民币、1000元港币、671元外币)。在县看守所得知冉某已被送往涿鹿县监狱服刑时,又马上驱车赶至涿鹿县监狱,在张家口市院驻监狱检察室的协助下,将被查扣未认定的涉案款如数返还给了冉某,当他在《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签上自己的名字时,非常感激地说:“就这几个钱,你们还大老远跑这么远的路,专门给我送来,我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
关键词:赤城县,涉案款,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