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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政府出台新政调控房地产市场

来源: 张家口日报 作者: 2017-05-31 2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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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黄超)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于日前印发施行。

  据了解,我市出台《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积极探索。《意见》共13条,分别从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规范商品房销售、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建立监管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对在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新购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对在中心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

  《意见》指出,要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意见》指出,要对中心城区、崇礼区、怀来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本市户籍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本市户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外地户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要求,各县区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各级国土、住建、规划、审批、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要严厉打击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关键词:张家口,政府,调控,房地产

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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