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网站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据悉,《意见》从创新举措,改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河北人养老将有哪些新变化?快随小全儿一起了解↓↓↓
创新举措,改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激活公共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依法尽快办理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依法尽快办理养老机构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省民政厅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市、县级政府依据处置意见,于2019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
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
养老服务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调整完善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的奖补政策。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不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集中清理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分类和监测。
分类施策,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
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推进国企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可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将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
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实施社区和居家养老民心工程,新建小区严格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实施农村互助幸福院提质增效工程,开展村级卫生室托管互助幸福院的基层医养结合试点。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
打造社区、社会组织、社工联动机制,支持志愿养老服务,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
推行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法严格监管;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推行“互联网+智慧养老”,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
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
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与户籍、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对接;
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实现服务质量基本达标,有效提高床位利用率;
2019年底前制定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健全监管机制;
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2019年起各级政府使用福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既有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建立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研究;
探索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从事或参与社会活动。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健全县乡村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
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
协调制定运营补贴、人才培养、医养结合、服务标准、综合监管等协同发展措施,开展医保对接试点。鼓励京津优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共建、整体搬迁等形式到我省布局,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探索组建区域合作平台。主动疏解京津养老压力,规划建设一批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休闲旅居的养老服务项目。
政策牵引,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
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
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并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
推动石家庄、秦皇岛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建设
支持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特别是智能产品开发生产,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开展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研究成果转化平台。
推动石家庄、秦皇岛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建设。
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配置服务(租赁)站点。
压实责任,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2019年底前,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和退出机制。
依法公示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严格落实国家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评定结果作为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实施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开展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鼓励群众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置。
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多元投入,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基金作用
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吸引省内外大型国企、民企、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养老产业发展子基金,对符合养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
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
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违规收费问题。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建设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鼓励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券
科学设计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设施设备和开发康复辅助器具项目。
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对于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
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
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建设运营。
精准发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及定期培训。
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
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
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
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扬,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
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