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张家口频道
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当前位置: 新闻发布

“司法护蕾,守望未来”张家口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22-05-31 18:29:00
分享: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席晓宇)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深化张家口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5月31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图文实录。

  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席晓宇 摄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司法护蕾,守望未来”张家口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深化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形成了《张家口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我们专门邀请到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赵云峰先生,共青团张家口市委副书记温旭春先生,张家口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郑民强先生,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武吉顺先生,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一级法官王伟新女士就有关情况进行公布,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同时,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长城新媒体、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张家口电视台、张家口融媒体、民生630等新闻单位及栏目的记者朋友们。

  首先,请赵云峰先生介绍白皮书主要内容。

  赵云峰介绍张家口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赵云峰

  各位记者、社会各界的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在百忙之中参加这次张家口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新闻发布会。

  未成年人是含苞欲放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承载一个家庭的重要精神支柱,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的重要职责,没有了未成年人我们就没有了未来。所以国家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犯罪问题非常突出,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时代课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探索,完善制度机制,构建保护体系。正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和想法,今年市中院立足审判职责,对2019年以来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总结了案件特点、发展趋势,提出了防范建议,形成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以期提醒社会各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形成整体合力,既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又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好祖国的未来,让我们中华民族繁衍兴盛、永续发展。

  白皮书从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犯罪特点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定时空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示,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具有一定的警示、启示和借鉴意义。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暴力倾向性明显。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欠缺、自控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容易走上极端犯罪的道路,甚至手段比较残忍。比如某县中学生因学校、父母对成绩的过度关注,导致学习压力增大,想获得所谓的自由而买刀弑母,造成母亲轻伤二级的后果。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呈低龄化趋势。2019年至2022年受理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3人、14人、17人、8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16.1%、16.3%、17.5%、18.8%,近两年呈上升态势。

  三是涉校园欺凌犯罪突出。2020年、2021年,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17人、15人,经分析,未成年人在校时间减少、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加大是重要因素。

  四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2020年受理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人、猥亵儿童犯罪5人,同比上升15.4%、25%,2021年受理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6人,猥亵儿童犯罪8人,同比上升6.66%、60%,增幅同比明显增长。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该类犯罪依然上升,暴露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有的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有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防护教育,强化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有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五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2021年,全市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前六类犯罪占案件总数的71%,与2019年基本持平。交通肇事取代故意伤害犯罪居第6位,反映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一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坚持少罚、慎罚,对未成年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二是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严惩,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实施精准动态帮教矫治。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对干预矫治的情形和再犯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措施,通过缩短或延长帮教期限、心理疏导、司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措施加大帮教力度,及时矫正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偏差。根据涉罪学生后期升学就业等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减少刑事诉讼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非一朝一夕之功,也非法院一家所能办成,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合力。

  一方面,作为法院一是要加强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建设。2021年我市两级法院已经实现18个少年法庭全部挂牌。今后,将进一步设立未成年人办案组或者独任法官,进一步巩固扩大机构改革成果,实现两级法院少审工作专业化办理。二是要努力打造专业化队伍。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综合素能。积极探索打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对标先进地区先进模范和典型,形成本地优秀宣传品牌。三是要坚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四是要积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体系。大力推进“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提示证据清单和证据标准,防止取证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反复取证,给被害人造成伤害。要积极探索多元化司法救助举措,推动司法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协作机制,协调未成年被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就学、就业地同级司法机关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和经济救助、临时监护等综合保护工作。大力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五是要大力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继续高水平创建“开学第一课”“法治成人礼”品牌宣讲,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深入学校进行法治宣讲,以点带面,扩大宣传效果。

  另一方面,要持续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建设。一是要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要与团市委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选4个地区委托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试点引路,示范带动”的思路,总结试点工作情况,研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工作服务》试行标准,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是因地制宜丰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与妇联共同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机制,着重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家庭教育促进联动机制、落实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保护制度、加强帮扶关爱救助、共同开展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加强合作。与市教育局成立“法学研”合作基地,将未成年人司法、未成年人心理学、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三是加强与儿童保护、救助社会公益组织的交流合作。共同举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培训交流、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研讨等活动,持续以开放的态度,学习借鉴先进省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先进经验,展示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进步。四是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长效机制。推动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联合市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犯罪信息、从业禁止历史、其他危险人格诉讼信息查询。对具有从业禁止令、性侵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诉讼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配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监督对其作出相应处分、处理;情节严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建议公安局、检察院以渎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持续抓好“司法建议”监督落实。以“司法建议”为抓手,向当地党委、人大全面报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并提出加强本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全社会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各位记者朋友,未成年人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抓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坚信,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张家口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定能够开拓出一片新天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让张家口的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到每一个人。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感谢赵院。下面请王伟新女士通报2022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一级法官王伟新通报2022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一级法官王伟新

  一、吉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吉某某(案发时8周岁),在父母协议离婚之后,原告一直由其母亲抚养,被告一直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到案发时,已经一年没有向其支付抚养费了,其母亲已经无力负担教育费、生活费及各种日常生活开销,于是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被告认为相关的抚养费用太高,无法负担,所以暂停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原告父母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家庭义务的延伸,也是社会义务的必要承担,所以按照离婚协议,原告的父亲应该履行离婚协议所载相关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折射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个较为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作为离婚的一个前置性条件,离婚协议的履行出现断断续续的情况,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开支无法得到保障,诉诸法律的强制力才能勉强的履行相关义务,我们在这样的案子中,也应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法院的刚性司法和柔性调解结合起来,借助社会的第三方力量,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无法妥善的解决这样的纠纷,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性矛盾,当然在这样案件的审理中,也做到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司法理念,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石某某诉石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杨某某与被告石某2019年5月5日离婚,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石某某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石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石某支付至2020年1月,此后便不再支付抚养费。被告石某提出自己因疫情影响,工作不稳定,无继续给付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某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但根据崇礼区当地经济水平,2000元的抚养费标准实属过高,被告现在经济能力受疫情影响,抚养费实际是没有支付保障的,机械判决既不利于亲子关系的维护,也损害未成年利益。经调解,被告石某于2021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石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石某某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抚养费给付不仅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还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过低的抚养费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但过高的抚养费也可能会因一方经济能力不达,导致给付目的落空,不利于未成年利益的保护,故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考虑案件本身的亲子关系,调解为主,能够履行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比过高但无法实现的抚养费数额更重要。

  三、赵某某与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时在张北县某小区北门处因琐事,赵某某与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赵某某被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打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靳某某监护人耿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剩余各项损失的50%计3037元。被告王某某监护人刘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剩余各项损失的50%计3037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赵某某虽未构成伤残,但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告赵某某受到被告几人围殴等情节,考虑到原告赵某某的心理受到较大的影响,故在审理过程中支持原告赵某某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四、李某某与王某、王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系邻居,均系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王某父母。2019年5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王某到原告家中玩耍,玩耍过程中,被告王某不慎将原告李某某右眼扎伤。后,原告多次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某县人民医院复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1509.42元。被告共计已给付原告医疗费2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的奶奶当时在场,应该代替其父母承担对李某某的监护义务,因王某也未成年,李某某奶奶未明确拒绝王某在其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其家玩耍,故其对两个孩子玩耍过程应该尽到一定的监护责任,因为其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是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玩耍的对象、行为以及危险程度应该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故王某对李某某眼睛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按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两家均在农村,事发时父母均在外打工,两家孩子都是由奶奶照顾,所以暴露出农村幼儿园等公共基础设施缺失,致使农村儿童在监护人外出务工时只能靠家中老人照顾,往往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本案不仅是对未成年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警醒,也是向社会发出早日完善农村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的呼声。

  五、被告人纪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刘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到张家口市某区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停在路边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25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退还被害人。

  2021年2月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只某(另案处理)到张家口市某区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停在楼下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格认定为人民币18587元。被盗摩托车现已退还被害人。

  2021年9月,纪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公路前方同向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纪某某一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待被害人被120接走后离开事故现场,后行人死亡,被告人纪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纪某某作案时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未成年人犯罪,绝不纵容。但同时也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意图,以鲜活生动的案例向社会深入宣传特殊、优先、双向、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理论,赢得了广泛、积极、良好的社会反响。

  本案为挽救、教育未成年人,避免涉入不良的行为模式,采取宽严相济、积极退赔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途径,综合评定给予被告人合理的惩罚,非监禁刑有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积极正向的面对生活。

  六、张某入室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案发时16周岁)翻墙进入邻居苏某某院内,后用手掰开窗户进入屋内,盗窃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玉手镯一个、小米手机一部。张某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卖于首饰店,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手机、衣服以及个人消费。经张家口市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3258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父亲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58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系未成年犯罪,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父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系单亲家庭,初中文化水平,犯罪前与其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平时父母对其疏于教育管理。被告人张某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方面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存在侥幸心理,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渴望追求物质享受;客观方面文化水平较低,父母又对其疏于教育管理,生活供给不足,最终导致张某走上犯罪道路。其父亲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又能使其正常回归社会,有利于挽救被告人。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减轻了处罚,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通过回访社区矫正科室及张某父亲,了解到张某表现良好,达到了适用缓刑的目的。

  本案提示我们,在单亲家庭中,大多数父母忙于工作,将子女交由祖父母抚养,而祖父母大多年迈体弱,以及“代沟”的客观存在,导致部分未成年子女较早的辍学,甚至性格心理出现问题,一旦有犯罪时机,往往会有不计后果的犯罪行为出现。这要求我们不仅仅要督促家庭、父母对其关爱,同时更需要学校、政府部门对该部分单亲家庭情况进行了解,并给予一些必要的关怀,真心去帮助他们、关心他们、教育他们,为他们撑起一片温馨的天空,使他们能够在温暖的阳光中健康成长。

  七、被告人张某某强奸幼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杨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可能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当日下午与被害人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14日,张某某将被害人约至宾馆,两人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24日早晨,张某某将被害人带至某宾馆房间,两人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可能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害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在读小学生,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联系,本案的案发地点在宾馆内。被害人自述在与本案被告人发生关系之前,通过其他网络软件被一名犯罪嫌疑人诱骗,并与其发生关系。由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给被害人的童年蒙上阴影,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很薄弱,在面对诱惑时不能很好地分辨,而且发生危险后并不能及时寻求帮助,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力度应当加强;服务行业针对未成年的保护规定还不够完善,假如在被告人带被害人进入宾馆时,宾馆的经营者可以主动询问或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本案的判决不仅严惩性侵行为的实施者,也引起法院的重视,只有多部门形成合力,才能推动宾馆登记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侵害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以及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

  八、康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康某某在某县宾馆为其女儿和被害人(其女儿同学)开好房间,趁其女儿在卫生间洗澡时,被告人康某某酒后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抚摸、亲吻等猥亵行为。经查,案发时被害人为刚满12周岁幼女。案发后康某某联系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某某强制猥亵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康某某有性侵犯罪等两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康某某酒后侵犯其女儿的同学,系熟人作案,且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其实施侵犯,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被告人康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曾因犯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受过刑事处罚,其没有吸取教训,再次实施性侵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同时,此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及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侵害的发生。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感谢王法官。下面开始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请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记者:市中院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武吉顺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武吉顺答记者问。

  首先就是今天等下要举行的法治副校长的聘任,院领导以上率下,高位推动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以主管院领导亲自带头,为“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活动”开头,带头讲法治课,带头普法,推动实现市县两级法院百余名法官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推动法治副校长通过列席校务会,协助学校研究部署防疫、法治、德育等工作,努力把法治副校长工作做深、做实。

  其次是突出重点,推动法治教育资源倾斜。针对农村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缺失问题,各地法院在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中,尽量向农村、偏远、贫困地区配置更多的优质法治资源。将辖区内农村、偏远山区学校和教学点的数量、位置和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保障农村、偏远山区“送法进校园”全覆盖,法院联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全员进行法治轮训,组建未成年人司法宣讲团队,为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开展培养帮扶计划。

  第三就是“送法进校园”的法治巡讲活动,继续高水平创建中院的“开学第一课”、“法治成人礼”品牌宣讲,深入学校、社区,联合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妇联等单位进行法治宣讲,以点带面,扩大宣传效果。参与平安校园建设。立足司法职能,根据学校需求,通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临界预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短视频发布、法治漫画手账、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新颖的形式,将法治宣传以孩子们能接受、感兴趣的方式带到校园、社区和孩子们能接触得到的公共场所,让枯燥的法律知识变成生动、有用的生活常识。

  记者:团市委针对未成年保护都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打算怎么做?

  共青团张家口市委副书记温旭春

共青团张家口市委副书记温旭春答记者问。

  一是强化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线下在17个县区建立了34个12355青少年服务台基层联系点,着眼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和安全自护教育,定期组织互动式培训、体验式素质拓展、心理测评和咨询等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线上充分利用12355服务台,及时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现实需求,针对中小学生、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网瘾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开展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做到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心理上疏导,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扎实推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围绕平安校园建设,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6.26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为了明天”禁毒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进校园等活动;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积极与社区学校对接,组建青少年志愿普法服务队,开展普法知识宣传;建立14个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试点并开展相关活动,累计开展法治宣传、关爱重点青少年活动50余次;联合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共同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将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作为重点,开展活动300余场,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紧紧抓住党的二十大以及建团100周年等重大契机,创新宣传载体,提升普法针对性;加强各类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落实贯彻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的意见,以《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制定专门讲稿,联合法检部门开展普法知识讲座。截至目前,我委开展青少年维权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4000余册。

  下一步,团市委将继续充分发挥整合社会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推动更多单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保工作,共同研究探索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路径和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出新的贡献。

  记者:市教育系统采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有哪些?

  张家口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郑民强

张家口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郑民强答记者问。

  答:教育系统是青少年最集中的地方,是未成年生活时间最长的场所,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市教育局近年来以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为根本,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采取各种方式、措施,帮助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做了以下工作:

  张家口市教育局贯彻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安全教育的法规及条例精神,落实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实现“有计划、有课时、有师资、有读本、有考核”的要求,举办全市小学“防溺水、防地震”安全教育主题优质课评比活动。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治理,为未成年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进一步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印发了《张家口市教育局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施方案》。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全市各级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进校园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发挥了重要宣传作用。近期,我们又出台《市级校园安全协调机制》,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14各部门共同参与,为保护和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共同努力。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感谢3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5位嘉宾的发布与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会后请与市政府新闻办联系。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键词:张家口责任编辑:郑世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