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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晓璐
2022-08-24 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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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刘晓璐)8月24日,记者从《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加强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该市制定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为图文实录。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刘晓璐 摄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我市制定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我们邀请到了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俊明,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级调研员张冰峰,请他们就《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同时,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了:河北广播电视台、长城新媒体、共产党员杂志社、燕赵都市报、河北工人报、网易新闻张家口运营中心、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张家口电视台、张家口电台、民生630等新闻单位及栏目的记者朋友们。

  首先,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俊明介绍相关情况。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俊明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一、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已达70.3万辆,机动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停车管理难题。目前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和停车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迫切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为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提供法制支撑。

  二、制定过程

  2021年,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21年10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26日,通过信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法工委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借鉴国内20余个地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立法实践,就《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内容作了较大幅度修改。2022年3月上旬,法工委就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及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咨询委员及社会公众第二次广泛征求意见,共计收到反馈的意见建议六十余条。3月17日、3月24日分别邀请市直相关部门、停车场经营企业代表及立法专家进行座谈和论证。法工委结合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先后数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4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经过再次赴有关县区调研和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5月9日,市委审定批准。5月31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并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政府相关部门职责。针对停车场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了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针对停车场规划刚性不足,一些停车场、停车位被挪作他用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图纸,减少停车位数量。

  (三)关于停车场经营备案制。针对停车场经营权取得方式不透明、乱设停车场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也需及时报备。

  (四)关于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的义务。针对目前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义务不明确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六项规定及机动车停放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同时,规定了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的几种情形。

  (五)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针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主体及程序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重新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可以在符合规定情形的情况下,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六)关于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规定。针对时有发生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情况,《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感谢张主任的介绍。

  下面开始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提问前请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问题一:随着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造成停车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停车泊位供给不足,《条例》在停车设施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目前,全市共有停车场2930个,停车泊位352868个,为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2021年,我市完成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81个,增设公共停车泊位16155个;2022年,我市已完成停车设施建设项目63个,增设公共停车泊位10313个。为保证停车设施建管工作有法可依,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条例》从以下方面对停车泊位的规划和建设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是加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条例》明确了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并要求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二是规范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停车场建设应按照相关设计要求配建照明、通讯、无障碍和充电桩等设施。

  三是推进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明确了建设停车场应当充分利用空闲场地、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

  问题二:《条例》在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在辖区审批局办理)后,向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主城区备案登记手续在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其他县区备案登记手续在当地城管执法局或住建局办理)。

  二是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停车场数据接入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进行智能化管理。

  问题三:《条例》在治理私设或私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有哪些体现地方特色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

  答:一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是《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

  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张致铠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嘉宾的发布与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媒体记者朋友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会后请与市政府新闻办联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键词:张家口责任编辑:郑世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