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取消取缔规范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自2013年11月1日起,河北省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32项,取缔经营服务性收费13项,规范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1项,取消省级审核、授权市县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5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4项。 同时,河北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明确以下收费政策: (一)规范培训类收费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经批准或无法律法规依据而开展的强制性的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二)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的一律不得收取。事业单位新增收费项目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规范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在实施收费前,其收费项目应由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收取。 (四)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免费向社会开放。二是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三是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四是各级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承担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的社会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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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费,服务,经营,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