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市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明确将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但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视具体情况另定。 此次办法规定,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添加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无证无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药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药物辅料的;生产(含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不合格医疗器械、不合格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药物辅料和食品药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在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上,明确一类举报案件,按案件货值的5%至10%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二类举报案件,按案件货值的3%至5%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类举报案件,按案件货值的1%至3%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奖励。 另外,对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或移交司法机关并已经受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每起案件奖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需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视具体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另定。 |
关键词:举报,奖励,药品,张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