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礼开发商一再毁约 法院主持公平正义
购房后等了6年,房子依旧没有盖起来。无奈之下,购房人将房屋开发一方告上法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虽然已达成了协议,但房屋开发一方却迟迟不履行义务。近日,在崇礼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努力执行下,被执行人不仅退还了申请人全部购房款,而且加倍赔偿了利息。 2008年1月,王某与崇礼县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书》,并支付了13万元购房款。购房协议约定,某实业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前交付住房,若不能按期交付,应向王某赔偿延期交房的损失,金额按全部购房款年息6%计算。然而,在此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某实业公司迟迟没有开工,王某与某实业公司多次协商退款和赔偿问题均无果而终,无奈将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崇礼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某实业公司限期将房款和利息支付给王某。事后,某实业公司却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崇礼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找到某实业公司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干警晓之以理的调解下,某实业公司支付给了王某购房款及加倍支付了迟延利息共计187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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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