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
多年来在我省一些村庄生活垃圾随处倾倒堆放的问题,将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中的职责,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清运制度,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其监督下对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偏远地区农村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到指定地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为防治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环境,条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沼气和有机复合肥生产等技术区域化处理畜禽粪便。 我省是矿产大省,因矿山开发形成大量“秃头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防治开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关键词:立法要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
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