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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全方位改革 矫正环评失灵问题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2015-04-16 16: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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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现象普遍,已成为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的重大难题,造成一些区域性、流域性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难以逆转。从立法角度,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普遍并难以遏制的主要症结在于:一是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太低,最高罚款仅为20万元,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甚至希望通过处罚来“合法化”其违法项目;二是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可以限期补办手续,从客观上降低了企业违法的风险,造成“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普遍,也给一些地方盲目“大干快上”开了方便之门;三是对相关责任人难以追究其责,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法充分发挥事前预防功能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目前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管理方式不合理。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表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一样,需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万份左右,约占审批总量的50%,绝大部分由基层环保部门完成审批。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登记表审批增加了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加剧了其能力不足的问题,还增加了小微企业时间成本,对增强小微企业的活力和运行效率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建议:

1.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中:一是加大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应根据项目大小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处罚金额,突破罚款上限;二是取消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三是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可移交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

2.推进行政管理改革。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理顺环评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二是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管住管好重大敏感复杂项目。

3.优化环评审批程序。一是精简审批事项,加快推动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落地实施。二是完善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改为备案制,实实在在为小微企业“减负”。三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健全环评审批与环保验收的联动反馈机制,开展重大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有效落实。

4.创新环评制度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机制与时俱进。一是创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法,提高战略环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水平,加大规划和项目环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力度。二是创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手段,探索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重大复杂环境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评,战略,民建

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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