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张家口小微商业稳中向好 贡献度增强
日前,记者从国家统计局张家口调查队获悉,一季度我市小微商业稳中向好,呈现经营规模扩大,效益攀升等特点,这其中,受春节需求上升的影响较明显。 效益攀升经营规模扩大 据国家统计局张家口调查队的分析数据显示,全市被监测的37家小微批发和零售业一季度营业面积4017平方米,同比增长5.1%;商品销售额实现737.95万元,同比增长7.54%。29家小微住宿和餐饮业一季度客房数为306间,同比增长43.66%,入住率达24%,比去年同期高1.14个百分点;用餐人数为334人,同比增长9.87%;营业额实现174.93万元,同比增长13.88%。 经营收入同比较平稳,在对66家小微商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调查问卷中,认为经营收入高于上年四季度的有17家,占25.8%;认为经营收入与上年四季度持平的有41家,占62.1%;认为经营收入低于上年四季度的有8家,占12.1%。 经营灵活就业吸纳能力增强 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单位,作为小微商业具有经营灵活、吸纳就业能力强等比较优势。 在66家被监测的小微商业中,一季度全部从业人员为349人,同比增长10.44%,环比增长2.65%;其中个体从业人员为119人,同比下降4.03%,环比增长0.85%;个体从业人数占全部66家调查单位的比重由2014年的23.62%增加到2015年的34%,同比增长10.38个百分点。 税费增长社会贡献度增强 一季度66家小微商业税费为125.78万元,同比增长1.53%。我市绝大部分调查单位税费负担适中,税费比例较高的调查单位较少。税费比例即调查单位调查时期税费与经营收入的比值,税费比例是衡量调查单位税负程度的依据并可为税费标准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结合一季度数据经测算得出:从批零业和住餐业两大类别看,近半数的批零类调查单位税费比在0.1以下;住餐类中有近三成的调查单位税费比在0.1以下。税费比例在0.1-0.4之间的批零类调查对象占比近一半,而超过六成的住餐类单位税费比在此范围内。 流动资金充裕程度较平淡 流动资金情况一般者占九成以上,资金紧张者多于资金充裕者。分行业看,批零类资金充裕度高于住餐类。 结合一季度调查数据,经测算得出:3.3%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反映流动资金充裕;92.4%的单位表示流动资金情况一般;4.3%的单位反映流动资金紧张。 总体而言,小微商业呈稳中向好态势,但据国家统计局张家口调查队的调查显示,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规模小、经营手段单一等引发激烈竞争。小微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大部分规模较小,营销手段单一,经营管理较大型商业单位较为落后,同质化经营引发愈加激烈的竞争,而面临竞争局面时业主多以价格战为主要应对策略。调查显示,37家批零类调查对象均认为竞争激烈是调查期内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而这一数字在住餐调查对象中达到97%。 原料、人工、地租等成本上升压缩利润空间。一方面商用房屋租金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在上游原料,尤其是农副产品畜禽等价格的上涨,餐饮原材料成本支出加剧;此外,随着务工者对薪资待遇的预期不断升高,用工费用支出也水涨船高。 民间借款成资金来源主要途径。调查显示,一季度我市有16.2%的批零单位和41.4%的住餐单位反映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借款。66家企业中有融资需求的12家,但只有1家企业少部分融到,11家企业未融到,从而转向民间借款,民间借款利息较高且是上打利,推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餐饮业民间借款问题相对明显。 对此,有关调查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宣传引导帮助小微商业个体户转变经营思路提高竞争力。调查发现多数小微商业单位尤其是个体经营户,商业规模小,经营理念落后,同质化程度高,技能低,经营粗放。相关部门可组织技能培训班,开设经营管理课堂等,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他们更新经营理念和提高技术技能等,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小微商业广泛分布在城郊和农村,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调查发现一些被监测单位反映存在道路不畅通、停车场停车位缺乏影响经营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大基础设施落后“死角”的清理整治。 加强外部调控和内部管理,双管齐下降低经营成本。调查显示,一季度有超过六成的批零类和住餐类调查对象反映调查期内经营中存在成本上升压缩利润空间经营压力加大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调控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对影响民生的上游原料成本进行适度干预,继续加大金融部门服务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同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应从自身管理入手,严控行政费用和管理成本,节能减排,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相关链接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包括从抽中的样本村级单位、社区(居委会)中抽选出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调查范围为所有未纳入限额以上全面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户,也可称为小微商业,具体包括:(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2)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3)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住宿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4)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户。 |
关键词:调查,经营,单位,企业,个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