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八种行为”
5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条例(修订草案)》应在删除有关收费许可证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充实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5至7项删除;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共8项。具体内容为:(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四)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五)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六)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七)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有以上八种行为。 |
关键词:行政机关,收费,条例,行为,监管 |
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