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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工商部门负责人详解 “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

来源: 张家口日报 作者: 2015-09-29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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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向丽通讯员杨细阳范保华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概念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是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单向业务流程(非并联审批),是政府部门在履行企业设立登记这一行政许可职能时,一并采集税务管理所需企业信息的过程,即同时完成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务管理信息采集等工作,同时,营业执照上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而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由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首次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开启了“三证合一”改革的序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三证合一”,并在考察国家工商总局时再次强调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年内务必实现“一照一码”。

  6月11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明确了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标准实施“一照一码”登记。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对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9月6日印发的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3号),明确了我省实施“一照一码”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任务分工,决定从10月1日起实施“一照一码”,标志着“三证合一”改革进入了关键实施阶段。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现行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与创新,对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方便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彻底改变过去企业登记需要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传统模式,只需填写一份表格、提交一套资料、向工商一个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加载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了市场准入手续,缩短了企业创办周期,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投资者省心省事省力省钱,是鼓励大众创业、激发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法治化。企业登记注册不再像过去企业围着政府转,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转变观念、转换角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诚信政府,推进政府治理创新,切实把该服务的服务到位,把该管的事管好,更好地推动建立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交易透明度。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通过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高了商事主体身份识别的统一性、兼容性与唯一性,有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整合,有助于增强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安全。

  四是有利于健全诚信体系,推进市场秩序的社会共治。“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既实现了企业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又在加强税收征管、实施信用惩戒、严格市场退出等方面,强化了部门联动,有效杜绝监管盲区,加大失信成本,提高诚信收益,降低违约概率,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同时,启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更有利于企业、行业在社会各方监督下不断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将进一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市场秩序社会共治新格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是由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码段,在全省进行分配,按照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统一代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是实行“一表登记”和“一套材料”申请,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申请人只需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一照一码”登记。

  三是工商部门“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审查核准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通过省级层面利用政务外网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四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加大信息化投入,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并积极推进“一照一码”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一照一码”网上办理。

  五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便利

  一是为企业节省时间。企业无需单独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只需办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是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准备多份重复资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为企业节约了申请登记成本。

  三是企业办事更方便。由于“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新要求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主要是包含五个一,分别是: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个窗口、一个平台、一照一码。

  “一套材料”是指整合优化工商、质监、税务部门登记提交材料,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简化文书规范。

  “一表申请”是指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即可。

  “一个窗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个平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赋予统一代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登记、变更信息,通过我省“三证合一”网络审批平台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交换、数据共享。

  “一照一码”,“照”是指《营业执照》,“码”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不再发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相关各部门均应予以认可。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行时间和过度衔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5〕23号),我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2017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完成对实施“一照一码”前已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原发证照(包括“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企业须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实施对象包括各类内、外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环节包括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过程。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主要适用四种常见登记情形。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证登记。

  设立登记具体情形为: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全部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设立登记程序办理。

  变更登记具体情形为: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视情况区别对待:从2015年10月1日起,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登记或者“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新版营业执照调整了执照页面,将“注册号”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化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系统自动生成。

  “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文书的变化

  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将企业信息分为三类: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数据采集项。其中数据采集项增加了五项:

  1、生产经营地:《申请书》基本信息增加了“生产经营地”栏目。该栏目是为税务机关确认纳税地而采集的信息,由企业自主填报,不需提交证明材料。

  2、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是税务机关确定税种的依据,不公示。

  3、财务负责人信息:由企业自主填报。

  4、联络员信息:由企业自主填报。

  5、分公司核算方式:由企业自主填报。

  “一照一码”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新版《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四项内容:

  一是各类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均增加了“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的要求。

  二是营业单位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增加了“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三是公司备案登记增加了注销分公司备案。

  四是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换发

  一是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是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未领取,企业登记机关查询核对后再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企业应缴回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是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关键词:张家口,工商部门

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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