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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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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世豪 冯永超 2017-05-04 14: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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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冯永超 摄

  长城网张家口4月28日讯(记者张世豪 冯永超)4月28日,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新闻发布会。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靖,党组成员、副院长田永祯;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践锋;张家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雅晟就张家口市司法机关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和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新闻发布,并现场回答媒体记者的问题。

  以下为发布的内容:

  按照本次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通报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办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办理意见》)的总体情况。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是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服务和保障我市“冬奥会筹办、脱贫攻坚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三大历史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前期,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广泛征求市直政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办理意见》稿,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审核、会签,定于今年五月一日正式发布实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试点县区和总体的目标任务。《办理意见》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类型、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定位、程序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从五个方面对以上两个文件作说明:

  一、环保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依法打击、保护优先、注重预防的原则,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为建设绿色冬奥城市、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通过开展该项工作使我市的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保护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健全,环境保护审判、检察和侦查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保护刑事审判工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二、明确开展环保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试点县区

  推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可以改变各个县区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各县区之间横向和纵向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开创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新格局,有利于统一执法裁判尺度、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行为、有利于形成集中审理、专业化司法保护的新机制。结合我市地域面积、各县区侦查、公诉、审判部门人员和机构设置以及环保刑事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了将我市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试点县区为: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宣化区检察院、法院承担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赤城县、怀来县检察院、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法院承担经开区、桥东区、桥西区、万全区、怀安县检察院、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蔚县检察院、法院承担蔚县、阳原县、涿鹿县检察院、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沽源县检察院、法院承担沽源县、尚义县、康保县、张北县检察院、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

  三、明确环保刑事案件的范围

  《办理意见》规定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案件,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3.贪污贿赂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4.渎职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等。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检察院和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县区暂不受理。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护支队、治安支队、森林公安分局、各县区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集中管辖工作各项要求

  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项事务。通过业务培训、专题研讨、案件质效评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刑事保护案件试点管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报道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以上就是向大家通报的全部内容。

  谢谢大家!

关键词:张家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

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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