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与开发草原天路的通告
为了保护草原天路自然景观,有序开发利用草原天路沿线旅游资源,保持其长久活力,发挥张家口文明旅游的“窗口”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草原天路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草原天路区域保护与开发矛盾十分突出,为维护草原天路自然风貌的完整性,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对草原天路进行全面保护,保护范围包括草原天路沿线两侧5公里区域内的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人文等资源。 二、保护与开发原则 草原天路保护与开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的原则,在遵循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达到宜游、宜行、宜休闲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保护措施 (一)严格规划管理。草原天路的保护与开发要严格按照全市总体规划进行,相关县(区)应当依照本通告要求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使用、转让、买卖草原天路旅游资源。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项目并与相关县(区)或者乡镇签订开发协议的,应当根据草原天路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进行完善、调整。 (二)严禁违章建设。严禁在草原天路管控区域内私搭乱建、违法占地、非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跑马圈地;严禁企业和个人自行设置标识标牌。有关县(区)政府应当对所有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清理,对影响和破坏草原天路生态环境、旅游环境、文明形象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拆除。 (三)有序合理开发。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并报送相关主管机关。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开发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环评中判定的产业负面清单,对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全面排查综合治理。有关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餐饮、娱乐、住宿等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等进行全面核查。各经营单位必须在指定地点、区域销售商品,严禁虚假宣传、欺客宰客、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及降低旅游服务质量的行为;严禁在草原天路区域内破坏草地、树木及侵害野生动物;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废弃物;严禁私设卡丁车、越野车、跑马场等经营场所。 (五)倡导文明出行。自驾游客要做到“五个不”:不强行会车、超车、在草原上驾车;不乱扔垃圾;不踩踏植被;不野外烧烤;不随意野外宿营。对拒不听从劝告,违反公共秩序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除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交通管理措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草原天路的承载能力及进入车辆数量做好预判,适时对车辆采取限行和分流措施,以维护草原天路的正常通行和安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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