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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消协发布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 作者: 2015-03-11 1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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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购手机赠话费惹麻烦一大堆

  案例简介:消费者梁女士投诉称,参加了某公司的一次购机赠话费活动,自从使用上该手机后就麻烦不断,先是电话只能往出打,但不能接听来电,多次找到该公司售后要求解决,最后经过维修解决了问题。而后,该公司又将梁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丢失,导致不能过户,该手机号的户主始终是:“天翼飞翔”。梁女士要求该公司承担丢失身份证复印件的责任,而该公司始终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造成梁女士使用电话不便,怒而投诉到消协寻求帮助。

  受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该公司补偿消费者200元钱,并对因丢失身份证复印件而出现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名人代言忽悠人烫手山芋摄像机

  案例简介:2014年10月,消费者梁某和郝某投诉称,去年8月份,梁某从某报纸上看到,深圳索达科诺公司强强联合推出了由某名人作广告代言人的品牌数码高清摄像机的促销活动,就约朋友郝某一起去买了此产品,当时销售人员积极热情的介绍产品性能,他们两人每人花1300元各买了一台,当时也开具了发票及保修单,拿到了售后维修单位的名片。可是,拿回家不到两天,还未正常使用,只是按照说明书操作了几次,摄像画面取景的盖子便合不回去,取景时老摆动无法正常使用,只好按照名片上的地址找维修单位,谁想问来问去没有这个维修单位,尝试联系厂家售后才知道地址不存在,只好找到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受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由广告发布者先行赔付,为消费者做了退货处理,挽回经济损失2600元人民币。

  5、品牌板材做家具出现问题遭冷遇

  案例简介:消费者衣女士从我市西开建材城一商铺购买了某品牌板材及铝条、背板等辅料做家具。做好家具后第五日发现,家具出现裂纹,漆皮出现气泡及变色现象。于是衣女士找到商铺店主向其说明产品有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家到家中看做好的家具并赔偿,商家的回答是:“没有必要看,你愿意到哪儿告就去告吧”,后来就一直不露面。消费者无奈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受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处理结果:经营者履行了自己的门店承诺,商品有质量问题,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共计为消费者一次性补偿13300元。

  6、新买手机总死机享受三包真够难

  案例简介:消费者许先生称,在某商场花费1600元购买了一款型号是8830的诺基亚手机,使用四天后发现该手机总是出现死机故障。于是,消费者与商场和诺基亚售后维修中心取得了联系,要求更换新机。商场答复只要维修中心出具该款手机有质量问题的检验报告,就能为消费者换机,维修中心经检测后,给出的结论是该手机有人为维修过的痕迹,按照公司规定,只要手机有人为拆机的痕迹,是不予三包的,在与商场和维修中心多次交涉14天后依旧没有任何结果,消费者到消协投诉。

  受理依据:《国家手机三包法》第九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处理结果:商场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新手机。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女士,经营

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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