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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 作者: 2015-06-03 1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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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申办冬奥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速度,提升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我市近日制定出台《张家口市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通过宜林荒山绿化鼓励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荒山绿化。本报今日结合《办法》有关政策内容,予以解读。

   ★制定原因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造林绿化力度,每年以100万亩左右的速度推进,到目前,全市森林面积已达199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6%,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但由于造林绿化投资渠道单一,以及常年干旱少雨、立地条件差等原因,目前仍有近800万亩宜林荒山没有治理。为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申办冬奥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速度,提升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我市研究制定《张家口市鼓励荒山绿化实施办法》。通过鼓励荒山绿化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荒山绿化。

   ★优惠政策及享受前提条件

  《办法》提出了2项土地使用政策,6项林业优惠政策,6个优惠的前提。

  2项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实施荒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按程序在绿化达标的荒山,使用5%的土地建设林业生产生活设施;5%的土地面积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用于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开发建设。

  6项林业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流转;列入造林规划的,享受国家、省、市工程造林补助;符合条件的,享受公益林补助;规模化发展林下经济,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林果企业贷款,可申请享受林业贴息政策;优先享受林业主管部门技术咨询、指导。

  6项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合法有效的荒山流转合同;经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批准的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荒山绿化投资决算审计报告;荒山绿化年度设计在当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造林亩投资不低于3000元,保存率不低于80%。

   ★适用区域及适用群体

  《办法》所称“荒山”,是指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荒山绿化”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施荒山绿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荒山的使用权以及林木、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实施造林绿化、保护、开发和经营。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荒山使用权并实施荒山绿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张家口市域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荒山绿化建设主体。

   ★荒山使用权年限的确定

  荒山的使用期限以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规定期限为准,最长可以70年。从集体或个人流转的荒山承包经营期限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荒山最长70年,规划外荒山最长50年。但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荒山绿化建设要求

  鼓励发展生态项目,荒山绿化可以与发展林苗一体化、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相结合。荒山绿化及开发经营活动应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绿化时限要求。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绿化任务。为保证绿化质量,荒山绿化造林亩投资应在3000元以上。

   ★实施程序步骤

  摸底公布: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县(区)《林地利用保护规划》、本地荒山绿化规划和荒山使用权人的意愿,对本地荒山情况登记造册,确定绿化区域、面积、绿化时限和要求并在林业网公布。该项工作正在进行。

  申请登记: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向当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绿化投资内容。

  荒山流转:荒山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荒山使用权人将荒山的使用权以及林木等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荒山绿化主体的行为。荒山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荒山使用权人也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林木及附属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荒山流转要签定流转协议并进行产权登记。

  工程建设:对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及造林设计方案审核,荒山绿化建设主体按照《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造林工程设计方案》安排施工。

  竣工验收:竣工后,绿化建设主体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荒山造林绿化验收申请及投资决算报告书,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林业局备案并告知荒山绿化建设主体。

   ★优惠政策的办理兑现

  林业方面:

  产权政策。绿化建设主体依合法有效的荒山流转合同,可向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依法取得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荒山土地使用权、林权及不动产可依法继承、抵押、流转;

  工程造林补助。对已纳入造林计划,经验收合格的荒山造林工程,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按不同工程类型给予荒山绿化建设主体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京冀水源涵养林等工程造林补助;

  公益林补助。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可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标准申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

  政策性资金扶持。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发展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生态经济,可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县(区)林业主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申报林下经济发展、现代农业基地、中药材示范园创建、食用菌栽培项目、农业产业化、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贴息贷款等项目资金和农机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

  林业贴息贷款。企业在绿化荒山过程中和绿化后发展涉林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业企业贴息贷款。

  技术服务。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

  土地利用方面:

  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可以按照经过批准的荒山绿化开发规划,使用不超过荒山面积的2%建设林路、防火道、蓄水池、停车场等生产设施;经向县(区)林业部门申请备案后,可使用不超过3%的林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及生物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用于林业生产的附属设施。

  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建设规模的使用。绿化建设主体根据规划,可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向国土主管部门报备。县(区)政府根据预期绿化建设进展,安排专项用于荒山绿化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性开发建设。荒山绿化主体根据批复开工建设。对于建设用地使用规模较大的,国土部门将按照荒山绿化进度比例,列入年度计划逐年解决。

关键词:绿化,荒山,建设,林业,使用

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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