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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官员落马 邯郸通报10起典型案件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5-07-06 2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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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邯郸市纪委监察局通报近期严肃查处的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邯郸市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田海清受贿案。经查,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田海清在某企业改制项目中,介绍某公司经理纪某某与主管该项目的邯山区工信局原局长崔某某认识,为纪某某得到该项目积极疏通关系,并于2011年7月,收受纪某某通过崔某某转来的巨额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田海清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原副调研员、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大庆受贿案。经查,王大庆任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邯大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某路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1月收受该公司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市纪委研究,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邯郸市政府第二招待处原处长王和平滥用职权案。经查,王和平任二招处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本单位公款550万元借给他人,截止调查时,仍有216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无法收回,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王和平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馆陶县政协原副主席武建春贪污、滥用职权、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经查,武建春任馆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负责馆陶县市场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将该中心总价值35万元的5套房产产权转移到其本人和亲属名下;利用职权,擅自处置该中心总价值73万元的10套房产。此外,武建春任馆陶县副县长兼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影响,违规为其儿子更名和安排调动工作。武建春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武建春开除党籍处分。

  五、邯山区工信局主任科员耿秋英挪用公款案。经查,耿秋英负责邯山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企改资金600万元,转到某公司法人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邯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取消耿秋英预备党员资格,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崔东升挪用公款案。经查,崔东升任临漳县财政局综合股副股长,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私自先后四次以退返竞买土地保证金和调户的名义,将国有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短期转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共计6000万元,且均未在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记载,违规获取利息,涉嫌收受好处费。临漳县纪委已将崔东升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七、馆陶县工商联原常务副主席李春河受贿案。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李春河任馆陶县工商联常务副主席期间,以帮助某公司争取到中央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280万元为由,收受该公司贿赂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馆陶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馆陶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李春河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邯山区马庄乡西街社区原党支部书记马建民失职渎职、受贿案。经查,马建民任西街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其履行工作职能制止非法建设时,对开发商无手续开工建设行为不予制止,放任开发商任意实施侵害行为;在协助区政府从事旧村改造工作中,向开发商索要4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轿车等。马建民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邯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建民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鸡泽县双塔镇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案。经查,双塔镇在2011年和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作中,违规向所辖各村索要已经发放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留作镇政府经费使用,共计31.69万元。经鸡泽县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时任镇党委书记岳苏静、镇长董彦波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镇纪委书记(原副镇长)张红坤、副镇长贾建彩、镇财政所所长康照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峰峰矿区义井派出所所长沈洪亚骗取财政拨款、滥用职权、贪污案。2011年以来,沈洪亚任义井派出所所长期间,经其同意,为9名已经不在该所上班的公益岗位人员,编造出勤考核记录,为他们交纳“三险”并从财政骗取工资,将骗取到的16.77万元工资用于该所日常办公和基层基础建设;2011年1月以来,利用职权,擅自将该所与某企业、某公司三方签订的护路工作,安排给其弟弟沈某某全权负责,既未经派出所集体研究,也未向分局汇报,致使160万元护路款管理严重失控;2012年8月和9月,指使他人两次以护路费名义领取该所公款7000元并私分,其个人得款4000元。沈洪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经峰峰矿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沈洪亚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关键词:涉嫌,会议,常委会

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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