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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张家口日报 作者: 2017-02-15 08: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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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枫 通讯员赵雷)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任何举报人今后凡在我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并及时举报的,最高可获得2万元奖励。

  据悉, 《办法》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明确的线索、对象和违法事实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流水凭证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未经行政处理及刑事立案;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同时, 《办法》还对不予以获得奖励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举报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及信息平台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处非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各县(区)处非办在奖励审批完成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什么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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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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