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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 政府网 作者: 2014-06-21 10:43:29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北至平门大街,西至西外环线(接西苑南路至清水河南路),南至京包铁路转站前西大街至白云路,东至东外环线(接五一东大街至林园路接北外环) 。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具体措施

  (一)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按下列规定和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燃煤或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1、禁燃区内拥有小于10蒸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2015年10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使用限期内,使用硫份不超过1%,灰份不超过16%的燃煤。

  2、禁燃区内拥有小于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2017年10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使用限期内,使用硫份不超过1%,灰份不超过16%的燃煤。

  (二)禁燃区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居民暂可燃用硫分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16%的燃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

  (四)此项工作由桥东区、桥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发改、环保、公安、综合执法、商务、卫生、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4年1月12日

关键词:公示公告

责任编辑: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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