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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对于处于监管“空白”的保健食品,草案做出补充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同时,规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此外,要求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障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者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药监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安全责任保险分散企业风险 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因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即使再严格把控,食品厂商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事故也难以绝对避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这一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的规定,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