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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郎女士通过电视购物频道订购了一串小叶檀珠。可她收到这串珠子后,立马后悔了,“寄过来的檀珠有明显裂纹,有的珠子还残缺不全,跟电视上介绍的差距很大,让我很失望。”这时,郎女士想起了电视购物中“7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便拨通了对方的电话。可电话接通后,对方一直推托,压根没有退货的意思。几经交涉,最后,销售公司同意退货。“我6月24日把东西寄过去,通过查询物流,销售公司6月26日就收到珠子了。”但几天过去了,退款迟迟没有动静,郎女士再次联系了这家公司,可是该公司以会计请了病假等为理由,就是不退钱。无奈之下郎女士拨打了110 ,求助警方。在警方的协助下,该销售公司立刻把钱寄给了郎女士。她说,买珠子总共花费1680元,销售公司称要扣除100元手续费,最终退回1580元。想着大部分钱退了回来,她松了口气,“以后会吃一堑长一智,不会轻易相信他们了。” 石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电视购物时一定要理性,同时注意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备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据可查。 |
关键词:电视购物,退货,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