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关于鼓励荒山绿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荒山绿化进程,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山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 “荒山绿化”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社会建设主体对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权的“荒山”,实施造林绿化、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荒山绿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是荒山绿化的主管部门。 国土、发改、财政、农工委、农牧、水务、环保、住建、园林、规划、旅游、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荒山绿化应当遵循自愿和保护生态、促进开发、自主经营的原则。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应依法取得荒山经营使用权。 第六条荒山的使用期限以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规定期限为准,最长可以70年。使用权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第七条荒山绿化可与林苗一体化、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相结合,荒山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荒山总面积的80%。荒山绿化及开发经营活动应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条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荒山绿化实施主体对荒山绿化区域内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负直接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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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化,荒山,建设,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