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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大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来源:张家口晚报 作者: 2016-01-19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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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确保我市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及今后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实现市政府确定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绝不允许烟花爆竹燃放炸响”的工作目标。市公安局按照上级党委部署要求,依托主城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大力贯彻落实全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部署会议精神,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工作部署。截至日前,共出动警力117人次,车辆30辆次,成功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4起,警告4人,制止非法燃放11起,收缴烟花爆竹7件。

  一、强化宣传,营造声势。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声势浩大的禁放工作舆论攻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主城区三个分局大力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活动。一是积极联系各新闻媒体,在显要位置、重点时段刊发通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短信发送烟花爆竹禁放标语,共发放手机短信50万条;二是组织社会力量,深入街道、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居民集中区,采取摆放展板、悬挂标语等形式,不间断宣传,增强宣传针对性和影响力。同时,定期向宣传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借助新闻媒体增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度,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声势。在宣传活动中,派出所民警放弃休息的时间,加班加点制作宣传条幅、手册,形成了你争我赶工作局面。桥西分局明德北派出所在市区内第一个悬挂条幅,打响了我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报道第一枪,桥东分局工业路派出所民警晚上8点多还深入辖区行业场所制作LED宣传字幕,经开分局马路东派出所利用乐购超市LED显示屏进行最醒目最丰富的宣传,特别是经开分局老鸦庄派出所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对辖区7000名居民进行了广泛宣传,治安支队利用手机基础业务微信群,要求各所上报禁限放相关宣传和工作图片、视频,加强了对派出所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1月5日主城区派出所共制作悬挂条幅100多幅,通过LED屏制作宣传字幕540多条,张贴通告6000张。三是利用广场、宾馆、超市电子广告屏幕等电子媒体滚动播放相关规定。行动期间,印制发放《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6000份,新闻媒体滚动播放烟花爆竹禁放提示200余次,悬挂宣传标语204条。

  二、强化排查,严厉打击。加大巡控排查力度,严格落实街面巡逻责任,严查非法燃放行为,特别是对大中型饭店和居民小区,分早中晚三个时间段进行重点巡控,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强化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打击力度,树立“炮声即是警情”的意识,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具备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行动以来,成功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4起,警告4人。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逐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辖区单位非法燃放、销售、储运行为,特别是在禁放期内杜绝单位人员因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大力开展督导检查,各烟花爆竹禁放区通过日常监督、交叉检查、随即抽查等多种方式,及时解决工作问题和漏洞。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治安支队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对桥西、桥东、经开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由危爆物品管理稽查大队派出五个督导组督导检查主城区派出所。

  四、强化引导,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建立禁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宣传教育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化,行政执法规范化,进一步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建立庆典活动报告制度,要求婚庆公司、宾馆酒店、物业公司承接的婚庆服务,提前3日报告辖区派出所备案,由社区民警入户宣传提示禁放规定。建立节假日重点部位巡查制度,在传统民俗节日及宜于婚庆、开业、店庆等特殊时间节点,组织各派出所民警加大街面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温馨提示]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规定:禁放范围主要是在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范围内的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以及赐儿山、大境门、水母宫、龙泉广场景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全部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大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人民公墓、殡仪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的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武佳男)

关键词:张家口,公安局,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张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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