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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禁卖、转、行 省交管局负责人介绍,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针对“黄标车”不同情况,坚持先易后难、先城后乡、先公后私、先大后小、堵疏结合的原则,分类进行治理淘汰。 河北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治理淘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工作方案》,要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淘汰,引导带动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省公安厅已经制定公布了黄标车限行规定(到2013年底,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黄标公交车全面禁行时间为2014年6月底);到2014年6月底,全省所有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到2014年底,所有建制镇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和相关处罚标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省财政厅已制定出台全省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省工信厅组织我省10个设区市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区域,拟于2015年前,在省内推广新能源汽车1.5万辆,积极推动汽车尾气减排。 省交通厅正在制定治理淘汰黄标公交车工作方案。省商务厅已制定出台《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明确禁止黄标车、即将报废机动车经销、买卖和经纪。 省质监局制定出台《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加强检测机构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和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强力推动措施落实。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提高尾气检验标准和频次,限制黄标车业务办理和转入转出,最大限度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对连续3年未检车辆,河北省将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此外,对外地转入河北省的车辆,2013年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2014年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营运黄标车,要严格控制核发营运证;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一律停发营运证。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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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黄标车,机动车,交通,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