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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2014-05-02 08: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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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和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格差旅费报销,除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标准缴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团组成员最多不超过6人,省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出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不得组织既定行程以外的交流活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出国培训。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编列预算,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安排。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省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严格执行出国公示制度,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前和回国后应当分别对团组人员、出访安排、经费预算以及出访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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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办公用房,河北

责任编辑:郭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