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关于鼓励荒山绿化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荒山绿化可优先享受有关生态建设政策。 (一)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可依法继承、抵押、流转; (二)优先纳入造林规划,享受国家、省、市工程造林补助; (三)符合有关条件并纳入公益林的,可享受公益林补助; (四)发展林下经济,达到规模要求的,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 (五)林果企业贷款,经企业申请可享受林业贴息政策; (六)可优先享受林业主管部门在技术咨询、指导等方面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享受生态建设优惠政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荒山流转合同; (三)经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批准的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 (四)荒山绿化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五)荒山绿化年度设计在当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造林亩投资不低于3000元,保存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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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化,荒山,建设,部门 |
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