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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发文啦!快告诉爸妈,退休后有望增加这笔收入!

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 作者: 2018-05-07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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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老爸老妈们的好消息!

  未来,

  企业职工的退休收入中,

  除养老金外,

  有望增加一笔收入

  ——企业年金。

  去年年底,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

  现在,

  河北省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啦!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和《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18号),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一起来看看↓↓

  企业年金是什么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是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重要途径。

  从企业方面来看

  一是有利于企业实施人才竞争战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人才倾斜的灵活分配办法、权益归属的激励约束功能,从制度上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发展需要。

  二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不额外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从职工方面来看

  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企业和职工通过建立年金制度,双方的共同缴费通过账户积累和投资运营将实现有效增值,为职工退休后增加了一笔实实在在的收入。特别是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则,基金具有独立性,不会被企业或者受托机构挪作他用,也不受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的影响。

  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政策

  1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2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3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1)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3)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4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这样领取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5

  对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设置了一年的变更过渡期限

  《办法》规定,对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设置了一年的变更过渡期限。在《办法》出台后,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企业年金方案内容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将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相关规定,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贯彻《企业年金办法》

  的主要内容

  1

  企业缴费部分可对这些人员实行倾斜

  在分配企业缴费部分时可对享受按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员实行倾斜,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2

  企业年金的衔接

  为了便于全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时间上的整体平衡,在企业年金的衔接上确立了新建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的规定,并允许新建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5年1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

  2018年1月之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3

  企业年金权益归属

  在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方面,我省做了逐年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的规定。

  4

  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每年3月底前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参建职工进行信息公开。

  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爸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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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世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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