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张家口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三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震慑毒品犯罪。
刘某清贩卖毒品案。2018年7月30日,刘某清与怀来县吸毒人员白某斌约定在市区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0时许,怀来公安局民警在桥西区一家饭店附近,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刘某清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两包、毒资1000元。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毒品重量1.17克。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清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处罚。最终,刘某清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邓某亮贩卖毒品案。2018年11月15日,民警在张北县张北镇一小区将邓某亮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搜出75包疑似冰毒颗粒。经鉴定,查获的75包疑似毒品颗粒总重30.8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亮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邓某亮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查获的75袋冰毒予以没收。
田某敏犯贩卖毒品和郝某明犯运输毒品案。2018年7月7日到7月13日,田某敏贩卖杜冷丁片共计10片,其中卖给李某5片,贩卖未遂5片;被告人郝某明知田某敏与吸毒人员李某进行毒品交易,仍驾驶出租车两次运输7片杜冷丁片到怀安县左卫镇。经审理,判决田某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郝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