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已建成文明交通“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平台,欢迎热衷张家口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市民踊跃参加,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推动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本性好转。现将有关道路交通违法举报活动通告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主城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活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共创张家口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二条 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点赞、审核、录入综合应用平台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一)微信:关注张家口文明交通微信公众号,将举报内容通过微信形式上传至张家口文明交通。
(二)智能行车记录仪:将智能行车记录仪注册号添加至微信举报平台个人账户中,即可通过行驶记录仪将交通违法行为一键上传至张家口文明交通。
(三)手机客户端:将举报内容发至“张家口文明交通”手机客户端相应版块。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规范、证据标准、拍摄要求等具体内容须关注“张家口文明交通”。
第四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及时受理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对符合规定已受理的,应及时查证,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上传图片或视频,便于固定证据和公告。
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点赞并录入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以公告发布的主干道为准)。
3.机动车辆逆向行驶。
4.机动车在通过路段、路口时穿插(加塞)等候车辆,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黄方格)内停车排队等候。
5.寄递、外卖电动车在城市道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逆向行驶等行为。
6.货运车辆向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第七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的区域、路段。主城区外环路(含)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举报线索的查实、点赞程序如下:
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从正式受理之日起7日内查结并向举报人反馈;期限内无法查结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工作进展。对匿名举报的严重违法行为和有价值的线索问题应当组织核查并限时完成。
对已查结的举报应当及时反馈。属于实名举报的,可采用电话、书信、当面约见等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注册张家口文明交通手机客户端,关注张家口文明交通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查实后予以点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本人拍摄举报的;
(二)有组织的职业举报行为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故意诱导驾驶人违法进行举报;
(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者无法查处的;
(六)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采取自愿、安全的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恶搞、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交警支队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 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对本通告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