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张家口频道
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当前位置: 张家口新闻

张家口多地法院公开宣判涉恶案件,37人获刑

来源: 张家口发布  作者:
2019-12-22 17:08:26
分享:

  近日,张家口市宣化、沽源、怀安、涿鹿法院对多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宣化法院宣判被告人常某光等14人黑社会性质案

  张家口市宣化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常某光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贪污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一案。对被告人常某光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常某等6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至20000元。对同案审理的王某宏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常某光当选为张家口市原宣化县赵川镇某村支书兼村主任,被告人常某亮当选为该村村委委员。同年3月,常某光、常某亮组织村民通过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占据某矿区,常某光以村委会名义组建看山队,常某亮为负责人,被告人常某、王某飞、王某兵、刘某朝、白某文等人分别加入成为看山队成员。同年5月,常某光通过组织其看山队成员煽动村民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在原宣化县赵川镇、李家堡乡一带树立了非法权威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以常某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为稳固其势力及社会地位、更好地把控该村、树立非法权威,常某光通过发展党员,合伙做生意,开公司,发放工资,提供吃喝及交通工具,提供生活帮助,实施违法犯罪后负责赔偿等方式,为其组织成员常某亮、常某、王某飞、王某兵、刘某朝、白某文提供帮助。在宣化区赵川镇一带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常某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常某亮、常某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王某飞、王某兵、刘某朝、白某文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向政府索要现金,承揽工程,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并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常某光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宣化区赵川镇、李家堡乡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40余人旁听了宣判。

  沽源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张家口市沽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4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初至2018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4人在沽源县大二号乡地质五号村外环路水泥桥附近处、大二号乡地质五号村东边的限高杆处、沽源与丰宁交界限高处,采取拦截、将车辆横在路上阻止通行等方式,多次向路过的大货车司机索要现金,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沽源县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予以从严处罚。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对四名被告违法所得655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怀安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孔祥峰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张家口市怀安法院对被告人孔祥峰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参加旁听并对宣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怀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孔祥峰为首,被告人曹安云、王正东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董宝军、董彪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怀安县左卫镇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严惩。

  根据被告人孔祥峰、曹安云、王正东、董宝军、董彪、叶成肆、袁旭华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怀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祥峰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安云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王正东、董宝军、董彪、叶成肆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曹安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董宝军、董彪违法所得人民币各1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涿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张家口市涿鹿法院公开开庭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宣判,陈某、周某、刘某彪、赵某建、贾某红等1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陈某、周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孔某杰、孔某祥、马某亮、唐某东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索取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刘某彪、赵某建、贾某红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伙同被告人马某、池某运,为处理旺泰公司纠纷及其他纠纷,以暴力手段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2名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杨某、孔某杰、唐某东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周某随意拦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孔某祥、马某亮为索取债务,强行在他人家中居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彪、赵某建、池某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彪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建、贾某红、马某为处理纠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处以上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

关键词:张家口责任编辑:郑世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