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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12月2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按照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包括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等。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
关键词:巡查,单位,消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