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内画、蔚县剪纸、吴桥杂技……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需要有一个或多个有代表性的传承人来继承发扬。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就如何扶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将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为打破传承人终身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还对非遗保护资金保障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