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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约谈”谁跟谁谈?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看来,这些约谈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发生于行政系统内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约谈,比如国务院领导人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约谈。另外一种是政府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约谈,比如发改委对汽车企业、化工企业的约谈,这是行政管理主体对行政管理对象的约谈,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是否有问题才被“约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用四种情况概述目前约谈的情形:第一种是个人没有问题,像中央纪委去年4月开始的谈话,是对领导干部的普遍谈话,就某一个问题大范围约谈干部;第二种是个人有问题,但问题并不是很严重,这时给予约谈是警示性的;第三种是已经确定有问题要问责,但是并不清楚问题的具体情况,通过约谈让约谈对象老老实实把问题讲出来,以确定具体的问责方式;第四种是已经问责了,属于问责后约谈,是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改正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分析 约谈是积极行政的表现 为何约谈越来越多?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表示,约谈越用越多,实际上是一种积极行政的表现。他指出,过去,呈现的是一种懒政的状态,“不出事就没人管”,但现在约谈的出现,更多要求在有苗头的时候,积极作为。他认为,不管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指导,约谈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社会秩序不受到严重侵害,起的是一种“保安”作用。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这与约谈本身的特性也有关。“约谈比较简单灵活,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庄德水指出,现在的干部考核越来越多,大气治理、反腐很多工作都要考核官员,但在干部管理体制中,考核不合格就直接免职未免过于严厉。“一个地方执行不力,并不是领导一个人的问题,有的时候是一些制度性的问题,有些时候是一些观念性的问题,能够用一些约谈方式进行提醒,以观后效,效果会更好。” 他表示,约谈也有一定的威慑力,因为是上级对下级谈话,有权力行使的方向,是上级对下级的一种监督方式,一种提醒,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其他人更有约束力。 庄德水认为,随着中国体制的改革和公共服务的提升,约谈会被更多地运用到公共管理中。 应修订规定规范约谈 庄德水指出,“约谈是个好机制,但要防止滥用。”他认为,约谈应该是介于监督和问责之间的方式。他指出:“是不是可以在以后的问责条例中明确约谈的性质和作用?比如约谈和一般性的问责有哪些本质性的区别?约谈到底是不是问责的一种?如果是,程度具体是什么样的?还是约谈只是一种前置性的措施,约谈不成,才会问责?” 他表示,“被约谈表示工作不力,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但是约谈不能上升到问责,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约谈后如果没有行政处分,只是监督、督促的作用,问责应该是具有强制力的措施,更注重具体处分以及其他行政方面的措施,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才是问责手段。” 庄德水认为,应该在谈话、约谈、问责之间划一个明确的界限,明确它们不能相互替代,以及可能产生的威慑力。他建议通过修订党政干部条例,对约谈的方式、手段、途径、范围进行规定。 姜明安也认为,需要对约谈的主体、约谈的情形、约谈的性质、约谈程序问题以及约谈的效果都进行具体规定。他表示,用党内规定的形式规范,就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
关键词:约谈,环境违法,群众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