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印发《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河北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80%公助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其中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依据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或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
通知指出,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此外,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测试部分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