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构筑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程。年初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专门提到了加强承诺监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内容。
前期,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力求通过加强对相关方承诺及履行行为的监管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使上述工作落到实处,近期我会启动了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工作。凡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诺,在今年6月底前必须予以规范或解决,否则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承诺相关方在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限制。同时,我会要求全部上市公司“自亮家底”,向市场公告其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4年2月,两市全部上市公司专项披露了截至去年底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据统计,两市有1770家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涉及承诺事项8292项,绝大多数仍在正常履行过程中。但是,有98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涉及承诺事项122项,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承诺相关方自身原因;有170家公司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合规承诺,涉及承诺事项218项,包括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用词模糊、承诺内容不具体、违约约束力不足等情形。在我会的督促下,目前已有22项不合规承诺进行了整改。
我会将对市场关注度高、监管记录不佳的公司重点关注,并视情况赴现场检查部分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公司尽快履约。在监管指引规定的整改截止期(2014年6月底)结束后,我会将对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相关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立案,并依规对其在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限制,进一步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此外,我会将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评级(如分道制评级)时,考虑承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影响,并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承诺披露的标准,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今后,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规范各方行为,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