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强化工业园区、开发区和聚集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对未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的园区,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以及循环经济类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于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暂停受理入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园区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源头预防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升环境承载力,我省提出园区要“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将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发展的硬约束。目前,我省近320个园区已经完成了规划环评审查。
《通知》提出,开展新设立园区的规划环评审查,省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化工、制药、印染、皮革、酿造、钢铁、建材、焦炭等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厅组织审查。其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各市环保局实施。新设立的各类园区应在批准成立之日一年内,完成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并报省或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查。
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并获得批准的规划,凡规划定位范围、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进行规划环评或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补充评价。
对已满5年的产业园区进行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省或市级环保部门应要求园区及时进行整改。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环境保护厅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要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跟踪评价并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审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省环境保护厅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跟踪评价并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