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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 保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王珂 2014-06-01 1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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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老百姓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迈出新步伐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意识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领域逐步拓宽,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便利了群众的知情与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先后对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出部署。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政府信息公开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充分体现出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心、决心和勇气。

  公开案件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最为常见的手段,侵权假冒与民生安全和创新发展密切相关。国务院决定率先在侵权假冒领域推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抓住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问题和领域。

  侵权假冒案件数量大,近年来每年查处的案件有十几万件,这些案件涉及领域广,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侵权假冒案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一些案件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另外,侵权假冒案件执法主体在基层,通过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可以增强基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无论对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还是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惩戒违法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将违法者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使违法者失去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付出沉重的声誉代价和附随的经济代价,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侵权假冒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使消费者及时获悉并抵制违法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有利于约束执法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行政执法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罚代刑,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来,违法失信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违法失信信息共享,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对侵权假冒行为形成有力的社会约束。

  遵循主动公开的原则,谁执法谁公开

  国务院《意见》依照《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

  确立主动公开的原则。《意见》遵循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此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担心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引起被处罚人不满,或担心暴露出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而不愿公开。《意见》将主动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基本原则,从而将行政执法部门的义务明晰化和统一化,彰显了政府借助信息公开树立执法权威的决心。

  规定公开的主体和内容。《意见》规定“谁执法、谁公开”,明确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是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增强执法部门的责任感。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或企业、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和日期等。《意见》还对可能遇到的特殊案件信息作了规定,比如要求公开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但这类案件需要报上级部门确认批准,防止以此为借口不公开案件信息。

  明确公开的渠道和时限。顺应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发展,《意见》要求信息公开应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可以选择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在公开的时限方面,《意见》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考虑到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生产,需要让群众尽快获悉相关信息,《意见》规定这类案件要及时公开,防范和化解公众可能产生的误解。

  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由于侵权假冒案件的复杂性,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能会涉及违法者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信息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相关部门应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同时,《意见》规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要予以公开。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或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同时又注重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作出平衡。

  明确监督和保障措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通过设定一套监督和问责措施,保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推动案件信息公开,释放发展新活力

  国务院《意见》出台后,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即召开全体会议,对落实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了部署。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等9个行政执法部门在京召开视频会议,指导和推动全国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锣密鼓,积极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各项筹备工作。

  农业部结合案件信息公开,强化执法档案建设,规范执法程序管理,扎实推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文化部结合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采集文化市场基础数据,提高案件信息公开效率,保证信息质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巡查,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示范点制度建设内容。知识产权局将有关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专利执法办案报送系统,并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年度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核。

  北京市要求市、县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同级执法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平时抽查、重点督办、定期报告、绩效考核等方式开展内部监督。甘肃省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坚持定期检查与结果监督相结合,推动工作开展。以上制度和措施,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向改革要动力,以创新添活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是政府执法监管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创新。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让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让老百姓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增强消费信心、实施创新驱动等提供重要支撑,而且将进一步密切人民政府和群众的联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关键词: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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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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