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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6月25日讯(记者 吕晓红)据河北省民政厅网站消息,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每年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
《通知》明确,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原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财政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通知》,对2012年冬季、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非辖区户籍高校在校生入伍其家庭优待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优待金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要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民政部门核定人数,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直接将优待金发放到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此外,凡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本着“谁批准入伍、谁负责发放优待金”的办法,由应征入伍县(市、区)财政局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人员的标准拨付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在本辖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性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