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大学毕业生蒋某受人纠集参与抢劫赌场,其同伙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人扎死。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认定蒋某是从犯,一审以抢劫罪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检方指控,蒋某受黄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纠集,并伙同黄某等人,于2013年1月30日晚,持事先准备的尖刀、砍刀等工具来到丰台区一家赌场。在劫取赌场内数万元人民币时,遭到男子邹某、何某等人反抗、阻拦,双方发生互殴。其间,黄某持尖刀刺击邹某腹部,并击打何某腹部及头部,致邹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轻伤。2013年5月3日,蒋某被查获归案。检方认为,蒋某涉嫌抢劫罪。
蒋某当庭否认指控。他说,自己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开饭馆,收入不错,后来染上赌博恶习。他和刘某认识两三个月,并不熟。案发当晚,他被刘某叫去玩牌,快到赌场时看到刘某等拿出刀。“我吓了一跳,但想到这种地方闲杂人员特别多,也觉得正常。”看到刘某等人和赌场的人争吵并动手时,他想走被拦住,之后和刘某跳窗离开,左脚还受了伤。
但黄某和刘某的证言称,当时他们和蒋某都拿了刀。黄某说,持刀去赌场是因为组织赌局的人欠他1万元没还,所以去搅局。进去后,他让刘某将钱装在包里准备带走,但因赌场的人拿菜刀阻拦,钱没拿走,双方发生打斗,酿出命案。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蒋某接受刘某邀集,伙同黄某、刘某等人持刀进入赌场,其虽未直接实施劫取他人财物和危害他人的行为,但在黄某等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其伙同黄某等人实施抢劫是共同犯罪,对黄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伤的后果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其辩解不能成立。
鉴于蒋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6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