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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已于1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月18日起施行。该办法与每个市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原《拆迁办法》有哪些区别?又有哪些亮点?由于该办法备受社会关注,为此,本报对新出台的房屋征收办法进行解读。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上升期,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出台新法规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为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出台《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同时2004年3月10日施行的《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明确废止。 总体思路:为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征收办法》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群众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度,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办法中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拆迁法制化。 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关键词:《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一共分为4章,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附则,共计62条。 明确了适用范围 全市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包括以下6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办法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 明确了征收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明确了房屋征收的基本准则 《征收办法》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分户补偿情况、补偿决定都应当公告、公示,从制度设定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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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房屋,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