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6、关于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 《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在调查摸底阶段由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对未经登记房屋的合法性、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原《拆迁办法》无此规定。 7、关于征收工作风险评估 《征收办法》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本级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的要件之一。原《拆迁办法》无此规定。 关键词: 《征收办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取消“拆迁”这一用词,以“征收”代替,同时也表明沿用了十几年的“拆迁”字眼将逐步淡出。 亮点二:取消拆迁许可证制度,以“征收决定”代替,这就要求政府要把征求意见、听证、调查认证、评估、公示等各个程序严格做完,才能发布征收决定,且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亮点三:取消拆迁裁决制度,以征收补偿决定代替。 亮点四:废除行政强拆制度,改由人民法院统一强制搬迁,这对法院的人力、物力、执行力是很大的考验。 亮点五:明确不是因旧城区改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征收。 亮点六:征收的主体由拆迁项目的建设单位变为各级人民政府,即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再是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的民事行为。 亮点七:强调征收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对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公示。 亮点八:强调评估程序的公正性,评估机构的选择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由被征收人选择。 亮点九:涉及困难户的保障问题,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解决了弱势群体的托底保障问题。 亮点十:强调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对各级政府启动征收项目的财力是个很大的挑战。 |
关键词:土地,征收,房屋,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