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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6.02%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工程建设活动 日前,《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以下简称《生态红线》)已划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划定自然岸线17段,总长97.20公里,占全省大陆岸线总长的20.05%;划定各类海洋生态红线区44个,总面积188097.51公顷,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6.02%。 按照《生态红线》,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至15%;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水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据了解,海洋生态红线基期年为2012年;有效期限为2013-2020年;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现状和实际需要,生态红线每3~5年进行一次修订。 -自然岸线占全省大陆岸线总长的20.05% 河北省海域位于渤海西部,由南北两部分组成,北部东起秦皇岛山海关区渤海乡张庄,与辽宁省海域交界,西至唐山丰南区黑沿子镇涧河村,与天津海域交界;南部北起沧州黄骅市南排河镇歧口,与天津市海域交界,南至沧州海兴县大口河口,与山东省海域交界。海域面积7227.76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484.85公里,海岛14个,海岛陆域面积36.35平方公里。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所确定的分类体系和类型划分标准,结合河北省海洋自然环境特点,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类型与分布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划定自然岸线17段,总长97.20公里,占全省大陆岸线总长的20.05%。其中,天然形成的砂质岸线、粉砂淤泥质岸线和基岩岸线13段,总长64.64公里,包括哈动力至石河口岸段、石河口至乐岛东岸段、乐岛西至海监基地东岸段、秦皇岛港东港区西至秦皇岛船厂岸段、新开河口至秦皇岛港老码头岸段、汤河口游船码头西至戴河口岸段、戴河口至洋河口岸段、碧海蓝天度假村至人造河口渔港东岸段、人造河口至东沙河口岸段、东沙河口至大蒲河口岸段、大蒲河口至新开口岸段、新开口至塔子口岸段和滦河口至第二节岸段;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岸线4段,总长32.56公里,包括七里海岸段、湖林新河至新潮河岸段、南排河北岸段和大口河口岸段。 按照《生态红线》要求,严格保护岸线的自然属性和海岸原始景观,禁止在海岸退缩线(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内和潮间带构建永久性建筑、围填海、挖沙、采石等改变或影响岸线自然属性和海岸原始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新设陆源排污口,严格控制陆源污染排放;清理不合理岸线占用项目,实施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恢复岸线的自然属性和景观。 -海洋生态红线区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6.02% 《生态红线》划定各类海洋生态红线区44个,总面积188097.51公顷,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6.02%。 海洋保护区共划定4个红线区,面积38030.40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20.22%。包括北戴河湿地公园、昌黎黄金海岸保护区、乐亭菩提岛诸岛保护区和黄骅古贝壳堤保护区。 重要河口生态系统共划定3个红线区,面积1805.33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0.96%。包括石河河口生态系统、滦河河口生态系统和大清河河口生态系统。 重要滨海湿地共划定2个红线区,面积9459.62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5.03%。包括滦河河口沼泽湿地和沧州歧口浅海湿地。 重要渔业海域共划定6个红线区,面积38024.22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20.22%。包括秦皇岛海域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戴河海域种质资源保护区、昌黎海域种质资源保护区、渤海湾(南堡海域)种质资源保护区、渤海湾(南排河北海域)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渤海湾(南排河南海域)种质资源保护区。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共划定3个红线区,面积70.04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0.04%。包括老龙头、秦皇求仙入海处和金山嘴海蚀地貌。 重要滨海旅游区共划定6个红线区,面积48447.03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25.76%。包括山海关旅游区、东山旅游区、北戴河旅游区、大清河口海岛旅游区、龙岛旅游区和大口河口旅游区。 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共划定重要砂质岸线16段,总长54.08公里,包括哈动力至铁门关岸段、老龙头至石河口岸段、石河口至乐岛东岸段、乐岛西至海监基地东岸段、秦皇岛港东港区西至秦皇岛船厂岸段、新开河口至东山旅游码头岸段、汤河口游船码头西至新河口岸段、鸽子窝至海上音乐厅岸段、北戴河旅游码头至小东山岸段、小东山至北戴河36号楼岸段、金山嘴至戴河口岸段、戴河口至洋河口岸段、碧海蓝天至人造河口渔港东岸段、人造河口至东沙河口岸段、大蒲河口至新开口岸段和新开口至塔子口岸段;共划定4个沙源保护海域红线区,面积52260.87公顷,占红线区总面积的27.78%。包括金山嘴至新开口海域、新开口至滦河口海域、滦河口至老米沟海域和大清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工程建设活动 海洋保护区,是指已建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按照《生态红线》要求,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为禁止开发区,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工程建设活动,无特殊原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内实施严格的区域限批政策,严控开发强度,不得建设有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及建设项目。在生态受损区域,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保护与整治修复,保护与恢复海洋生态环境。实施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对于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禁止开展采挖海砂、围填海、设置直排排污口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实施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在受损退化的重要河口,采用河口人工湿地构建、上游综合治理、河口清淤、清障等工程措施,修复受损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观,逐步恢复河口生态系统功能,保障行洪安全。 在重要滨海湿地,禁止开展围垦、填海造陆、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湿地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现状滨海湿地养殖区应依据环境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生态化养殖;实施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在受损的滨海湿地,综合运用生态廊道、退养还湿、植被恢复、海岸生态防护等手段,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在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设置直排排污口等开发活动,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实施养殖区综合整治,合理布局养殖空间,控制养殖密度,防治养殖自身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防止外来物种侵害,维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在渔业资源退化的重要渔业区域,采取人工鱼礁、增殖放流、恢复洄游通道等措施,有效恢复渔业生物种群;执行一类海水水质质量、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对于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禁止设置直排排污口、爆破作业等危及历史文化遗迹安全、有损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推进以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为保护对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他特殊原始自然景观完整性;实施基岩岸滩、砂质岸滩综合整治,恢复、改善海洋环境和自然景观。 在重要滨海旅游区,禁止开展污染海洋环境、破坏岸滩整洁、排放海洋垃圾、引发岸滩蚀退等损害公众健康、妨碍公众亲水活动的开发活动;旅游区建设应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有序利用岸线、沙滩、海岛等重要旅游资源,严格控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围填海规模;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旅游发展强度,保护海岸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受损海滨地质地貌遗迹,养护重要海滨沙滩浴场,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实施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质量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在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禁止开展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沙源保护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砂质海岸退缩线(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以内和潮间带以及沙源保护海域内构建永久性建筑、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实施严格的水质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实行海洋垃圾巡查清理制度,有效清理海洋垃圾。对已遭受破坏的砂质海岸,实施整治修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海水水质符合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
关键词:海洋,生态,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