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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较为淡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为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监管网络、集体聚餐、加工场所、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监管措施。 1 50人以上聚餐需报备 农村集体聚餐指在我市境内,农村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人数50人以上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据介绍,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备制度,就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备;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由承办者提前3天向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备,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统一汇总上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申报备案的责任人。报备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人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菜肴清单等。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分级指导原则,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报乡镇食安办由乡镇食安办派人现场指导;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原则上由乡镇食安办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并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邀请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现场指导和监督。 2 留样食品存放48小时以上 此次办法对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卫生等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并明确要求对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要求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材料由专人负责、定点采购、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禁止采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和水产动物,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另外,在集体聚餐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及烹调过程中,食品及原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对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注意冷藏、防腐;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应清洗干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定位存放;烹调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严禁使用发芽马铃薯、有毒野生菌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宜提供四季豆、卤味熟食、凉菜等高危食品,受加工条件限制,凉菜制作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动物。 3 加工场所25米内无污染源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此次明确要求农村聚餐活动加工场所25米内无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并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上提出新的要求。 加工场所要配备有足够的照明、洗手、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配备与供餐需要的冷冻冷藏、清洁、消毒、餐具保洁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工制作、仓储区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塘水。 在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上,要求其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发烧、咳嗽、重感冒等上呼吸道感染、手部皮肤破损并有炎症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上岗;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
关键词:农村,聚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