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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晖出庭接受宣判。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秦火火”(实名秦志晖)因犯诽谤、寻衅滋事罪,朝阳法院一审判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共3年刑期。其中,因诽谤罪获刑2年,因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半,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共判3年。秦火火当庭表示不上诉。 罪1 诽谤信息转发次数均超500次 事件:检方指控,秦志晖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先后使用“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微博名,在新浪微博上先后发表“罗援将军之兄系西门子高管”、“著名主持人杨澜从希望工程拿钱”、“张海迪已获德国国籍”等谣言,严重损害了杨澜、张海迪等知名人物的名誉权。 自辩:秦火火认罪,但认为该谣言并非自己首创。他说,关于杨澜和张海迪的谣言,早在几年前就出现于网上,自己只是想“跟风凑热闹”。 秦火火的律师提出,在秦火火已被警方控制后,他的一微博账号仍在发布信息。通过IP地址查询比对,可以证明涉案微博账户可能被他人使用。 审查: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篡改不实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其中,秦火火将罗援的大哥任职的公司,由西门公司改为西门子公司,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属于捏造、编造,无中生有。 关于杨澜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流传后,杨澜及青基会已澄清为虚假信息,秦火火还添油加醋在网上散布,属于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 秦火火读到张海迪一篇在德国小住的文章后,便说张海迪有德国国籍,属于捏造行为,尤其在新浪公司判定该信息不实、张海迪也微博澄清的情况下,秦火火再次发布,属于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 法规:朝阳法院指出,依据《刑法》第24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秦火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3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且其在一年内多次诽谤杨澜,认定其犯诽谤罪成立,判其有期徒刑2年。 罪2 散布“巨额赔偿外籍遇难旅客”谣言 事件:检方指控,2011年8月20日,秦火火使用“中国秦火火”微博名,发布“7·23动车事故铁道部赔外籍女乘客3000万欧元”的谣言。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自辩:秦火火称,动车事故引发举国关注,自己便想借此做些文章,随后将网上的一条“赔偿2000万欧元”的不实信息,改为3000万欧元发出。 审查:7·23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利用热点自我炒作,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发布消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当夜辟谣,此行为对事故善后造成不良影响。 认定:法院认为,在信息网络上编织、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中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的善后工作,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记者 张淑玲) |
关键词:信息,诽谤,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