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九次、区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从经济构成看,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选择。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区属企业改革,引进民间资本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通过招商引资,新办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加快了区域经济的民营化进程。2006年全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到2095家,实现增加值32585万元,占全区GDP的24%;上缴税金5228万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2.2%,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区经济的重要支柱。立足实际,要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必须牢牢把工作重点放在抓民营经济上来。
2、从经济发展规律看,发展民营经济是必然趋势。凡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发展一定很好;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大多比较滞后,只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因此,我区作为欠发达地区,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必须加速民营经济崛起。
3、从富民强区途径看,发展民营经济是必由之路。民营经济是群众直接受益的“百姓经济”。发展民营经济,老百姓既是创业主体,也是利益主体。只要把老百姓的创业热情激发起来,把民间投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能掀起高潮、形成声势;只要民营经济发展了,老百姓就找到了就业的门路、致富的途径。因此,只要把千千万万的群众发动起来,把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发展起来,富民强区的战略目标才能实现。
二、努力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平台
4、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积极培养发展一批规模市场和专业市场。诸如煤炭、砖瓦、蔬菜销售市场。并加快培育发展经纪公司、经纪人等市场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人才、信息、销售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
5、积极发展民营经济园区。民营经济园区建设要纳入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发挥聚集效应和规模优势,推动民营经济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责任单位:北城工业园区建设办公室)
6搞好各类硬件配套服务。对民营企业的建设用地需求。区土地部门要本着一切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通过采取向上争取等积极灵活的办法,全力保证用地需要。同时,做好水、电、路、电视、通讯等方面的供应,确保不在硬件配套方面出现任何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办;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交通局、供电分公司、广电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
三、倾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
7、施行“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全区执法收费单位都要使用由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民营企业收费白卡”,实行一企一卡,严格按卡收费,杜绝卡外一切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任务,各类服务性和协会收费一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收取。对违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并可向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投诉,查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察局;责任单位:物价局、工商联)
8、放宽交通执法尺度。对过境车辆特别是110国道的运煤车辆,交警、交通等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要实行教育为主、罚款为铺的执法方针,营造宽松的交通环境。同时,学习借鉴山东交警的做法,努力探索环境与执法“双赢”的新路子。(牵头责任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交通局、交警大队)
9、继续放宽注册限制。允许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在农村的为50万元)的民营企业申请冠用“河北”名称。在不受资金限制的条件下,允许有特色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冠用“张家口”名称。(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10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有区财政部门返还本级留成部分30%的税款;凡连续五年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为纳税企业法人的符合参加工作基本条件的配偶或直系后代提供一个事业编制。(牵头责任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人事局、编办)
11、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单位要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克服“生、冷、横、硬”态度,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新理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执法单位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要求聘请不少于10名民营企业经营者担任行评监督员,并实行专项计分排队公开制,自觉接受监督。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依法公开。特别是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法规、政策要定期汇编印发,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牵头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察局;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12、加快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贷担保机构和信用评估体系,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采取由财政注资、民营企业参股并吸收部分风险投资的融资方式,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从2007年起,由区财政逐年出资100万元启动成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并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同时,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并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来我区开展担保业务。(牵头责任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
13、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撑力度。要逐步开展对民营企业的信贷等级评估,对信誉好的民营企业,要公开授信。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并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守经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劵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要建立金融部门与民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银企的沟通与合作。(牵头责任单位:工商联;责任单位:驻下各金融单位、工业促进局)
1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支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集中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大、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债券、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同时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财政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鼓励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
15、鼓励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允许机关干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区领办、创办民营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愿意从事民营经济的,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局;责任单位:民政局、工业促进局、商业总公司、工商分局)
六、重视加强民营企业自身建设
16、实施“民企素质”工程。要创造条件,积极与高等院校联系,定期选送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接受各类专业培训,着力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并经常性的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创新发展之路。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股份公司,引导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光彩事业”。(牵头责任单位:工商联;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科技局、工商分局)
17、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开展民营企业人才资源调查,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库,加强民营经济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和交流。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限制,支持和鼓励各类人向民营企业流动。(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人事局)
七、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指导
18、加大组件协调力度。建立民营经济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仪事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区工业促进局的工作力量,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当好“服务员”。强化民间自律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支持其依法参与对行业内部的管理,塔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的平台。(牵头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责任单位:工商联)
19、建立帮扶制度和考核制度。区级领导每人联系1-2家民营企业,定期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加强沟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区直各部门要与民营企业建立帮扶对子,一对一进行帮扶,重点帮助企业跑办各类行政审批手续。要把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强化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部、工业促进局;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
20、大力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区委、区政府对诚信守法、纳税额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民营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同时,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增加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比例。(牵头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责任单位:组织部、统战部)
21、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在区工业促进局设立民营企业党工委,积极在民营企业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工业促进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
22、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民营企业在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帮扶民营企业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支持、帮助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牵头责任单位:宣传部;责任单位:广电局) |
关键词:下花园,民营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