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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这是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2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12年8月开始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迄今已经进行了四次审议。 具体规定公民参与要求 垃圾分类将有法可依,6月5日定为环境日 此次环保法修订草案对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作出重要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这些条文从法律层面对公民参与进行了具体规定,垃圾分类等日常生活中的环保举措将有法可依。 同时,草案还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法律,将每年的6月5日正式确定为环境日。 此外,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对环境保护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此次修订草案还将原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 排污许可管理或将成为环境管理主线 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领域内的法律有20多部,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性法律,既要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又要对环境保护新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对此,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检测预警机制。生态红线的规定将以最严格的措施坚决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强对生态区域的保护,有效构筑起生态系统的安全屏障。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区域限批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于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这标志着排污许可的管理将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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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违法,追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