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介绍两个《决定》的情况。长城网 季然 摄
长城网9月26日讯(记者 季然)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今年以来,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于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阶段重点清理法规中存在的已明显不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以及由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有关内容,形成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9月26日上午,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根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废止5部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了。如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河北省的《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这次也废止了。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此次修改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对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主要是取消了有关备案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以及不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的规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