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张家口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抚恤金涨幅最大,提高40%。所有新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每人每年52360元,比之前标准提高20%。
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城镇烈士遗属每年178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547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4630元;农村烈士遗属每年111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06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0210元。其中,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40%,为本次涨幅最大。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定期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我市对老党员生活补助也进行了提高。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